离职后又干起老本行教练无视竞业限制

员工离职后究竟能不能另起炉灶从事“老东家”的行业?记者7月25日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判决一起涉及“竞业限制”的案件。一名击剑教练离职后无视已签订的保密承诺,其家人亦注册登记了一家体育培训中心,对外号称开展“击剑教学”。因违反“竞业限制”,最终这名击剑教练被判支付“老东家”6万元违约金。

据了解,扬中FX公司是一家从事击剑运动项目组织服务的体育运动培训机构。年3月,FX公司与北京某国际击剑公司合作,取得了某击剑品牌及所包含的管理体系、远程基础班、提高班、高级班教案等资料的使用权,并约定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孙某是FX公司招聘的击剑教练。年8月入职后,FX公司出资对孙某进行了专业教学培训,并对公司购买的教学课程进行观摩。FX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孙某被提前解除合同后24个月期限内,孙某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为任何第三方从事与FX公司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其间FX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孙某违约需承担违约金15万元。

年2月,孙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FX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出具承诺书:离职后不将FX公司的内部资料及学员信息外流。孙某辞职后,FX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孙某的妻子刘某某却于年3月注册登记了一家体育培训中心,且对外招生宣传单的名称为“某某击剑”,而刘某某在此之前未学过击剑,也无从事击剑培训营销的工作经验。

FX公司得知该消息后,派人对“某某击剑”进行实地查看并拍摄了视频。视频中显示,孙某在“某某击剑”担任教练,刘某某还为来访者讲述FX公司击剑课的价格和体验课的教学内容,并将FX公司与“某某击剑”的情况进行对比,宣称孙某就是从FX公司处过来的。

FX公司认为,孙某没有遵从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孙某则认为自己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认可“某某击剑”的学员中有3人是FX公司原学员,但不认可是自己的原因致使3名学员从FX公司退费。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FX公司从第三方处购买的相关教案等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且学员信息对于FX公司来说也属于特别保护之利益。对于以上商业秘密,FX公司通过每月向教练支付保密费、在教学过程中设置助教,配备工作手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约定,离职后签订离职保密承诺等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外泄,且孙某签署的离职承诺也可印证其知晓内部资料和学员信息等商业秘密,也知晓离职后需履行保密义务,因此,应当认定孙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适格的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扬中法院并案审理后判决孙某支付FX公司违约金6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年2月。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此案判决结果意在警示劳动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同时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无信不立”的规则意识。(扬法萱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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